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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新发展
发布时间:2016-08-17 09:17:00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中国化的产物,是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具体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成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形成和发展,不仅有利于法治建设在科学理论指导下全面推进,也有利于提升中国在国际社会的法治话语权和影响力。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有了一系列新的重大发展,具体可从以下方面进行概括:

  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理论的新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其本质是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我国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正是“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重要法律依据。人民如何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在中国,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证国家政治生活既充满活力又安定有序,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制度安排。”这一重要观点,体现了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原则,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法治与改革关系理论的新发展。改革与法治的关系问题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必须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深化改革需要法治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也需要深化改革。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这即是说,一方面,要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发挥立法对改革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实现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相衔接;以法治规范改革行为,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以法治确认、巩固和扩大改革成果。另一方面,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总体框架下全面依法治国,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以改革驱动法治现代化。新时期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理论为中国政治经济文化的科学发展提供了科学指引,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的内涵。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理论的新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就是要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就是要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并将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共同推进,将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在此意义上,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根本依托,必须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为此,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了“法治中国”的科学命题和建设法治中国的重大任务,这一概念和任务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得到正式确认和部署,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得以具体化。“法治中国”理论的提出,能够更加全面有效地统领依法治国和法治建设中的所有理论和实践问题,更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理论的新发展。十八届四中全会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与以往任何一种法治的概念或观念不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一个原创性的概念,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新思想、新纲领。具体而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包括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与“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新十六字方针相呼应,与全面从严治党相契合。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也是具有理论统领性的核心概念。而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的飞跃,体现了我们党对法治建设规律认识的不断深化,推动了中国法治建设的战略升级。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理论的新发展。党的十八大提出“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提出,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政法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因此,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核心是各级领导干部在参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监督和各类决策过程中,注重合法性思维和依法办事,学会运用规则思维、程序思维、权利义务思维和监督思维,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在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不断将法治理念转化为法治实践。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张德淼 张琼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