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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动网络互助行业尽快纳入监管
发布时间:2020-05-29 10:44:00

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当前我国民生进一步改善。基本养老、医疗、低保等保障水平得到提高。

网络医疗健康互助(以下简称“网络互助”)是全国医保和商业保险之外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一个重要补充形式。自2011年诞生以来,网络互助发展迅速。截至2019年底,我国数十家网络互助平台加入成员已达1.5亿人,2019年共帮助近4万人次,互助金额超过50亿元。网络互助目前主要涉及的是居民大病保障领域,截至2018年3月底,相互宝累计救助2.84万位重病患者,保障范围覆盖包括各种恶性肿瘤在内的100余种大病,对基本医疗保障暂时无力提供高额保障的特定病种给予30万元或10万元的互助保障。

近期出台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将医疗互助正式纳入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网络互助行业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的补充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对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覆盖面发挥重要补充作用。国家卫健委流动人口动态监测调查数据显示,我国2.45亿流动人口中仍有10.9%没能参加任何一种医疗保险。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全国大中城市的调研发现,2017年全国大中城市健康险市场的渗透率仅为9.1%,购买率不足10%。网络互助行业参与门槛低,可及性很好。网络互助平台加入方式简单便捷,线上操作即可实现,不受户籍地、流入地以及单位依托等限制。对由于重大疾病家庭成员陷入绝境的家庭具有明显补偿作用,可为有效防止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作出贡献。

但由于网络互助属性始终存在争议等原因,目前尚未纳入监管。网络互助与其他平台服务领域一样,存在一些潜在的共性风险。第一,金融风险。目前,网络互助收费方式主要有后付费和先付费两种。虽然主流模式是后付费,但先付费模式也占有一定市场份额,它们存在一定规模的资金池。第二,经营风险。目前大部分网络互助平台的经营处于盈亏边缘,很多平台的经营收入不能覆盖全部成本。第三,信息风险。应尽快制定法规政策,对互助范围、健康告知、等待期等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让公民隐私安全得到保障。第四,道德风险。既应尽快立法确保平台经营者或投资者遵守契约,防止平台“野蛮生长”,又应依法保护平台成员合法权益,要求成员诚实守信。第五,失范风险。行业中存在一些潜在的不规范经营现象,规范创新、扶优汰劣的外部生态还没有建立起来。第六,社会性风险。网络互助行业涉众性强,动辄上亿或几千万人。据预测,到2025年将达到4.5亿人,需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近年来,网络互助有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利用金融科技重构保障流程,服务新市场创造新价值的良好创新趋势已显现。为更好服务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应乘势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我认为,网络互助虽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但它与商业保险的本质相像:采用商业保险式的风险选择手段,风险发生和机制运行符合大数法则,实施互助共济的风险分摊制度安排。与此同时,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结果,网络互助出现了一些新特征,突出表现为风险转移和分摊网状化、费用支付零散化、风险定价事后化。综上,网络互助是一种新型的健康风险分散机制,是一种新的数字金融创新方式。在目前相关监管部门中,银保监会的职能最接近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和属性。从风险管理角度来看,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的覆辙。

(作者系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郑秉文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