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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两办发文要求健全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制 党政“一把手” 综治负首责
发布时间:2017-02-15 08:46:00

  本报讯(苏政法 任松筠) 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办法》。该《办法》共33条,把综治工作的领导责任进一步具体化、制度化,为我省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

  《办法》强调了“关键少数”的综治领导责任,明确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第一责任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同时,细化了各级党委政府和各部门各单位应承担的综治领导责任内容。

  督促检查是促进综治领导责任落实的重要保证。《办法》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任务分解为若干具体目标,制定易于执行检查的措施和严格的督促检查制度。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

  《办法》指出,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纳入工作督促检查范围,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每年对综治重点工作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同时应强化考核评价结果运用,把工作实绩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并推动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

  “奖惩并举”是提高执行力的重要措施。《办法》强调,“各级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或者未能正确履行本实施办法所列职责,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并对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方式、实行主体、程序和后果等作出了操作性较强的规定。如明确了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八种情形;明确了通报、约谈、挂牌督办、一票否决、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多种责任督导、追究方式;明确了相应的实施主体和程序;明确了从重和从轻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情形等。

  《办法》明确了全省综治工作表彰奖励的部门权限、程序和方式,强调要大力表彰奖励那些真抓实干、业绩突出的领导干部,努力形成正确的激励导向,引导各级领导干部增强保一方平安的责任意识,真正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到基层。

来源:新华日报   编辑:韦轶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