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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疫情防控的法治保障
发布时间:2020-02-28 10:29:00

要及时纠正一些过激、偏差行为,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不断夯实疫情防控的法治基础和法治保障。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不可否认,在前期的疫情防控工作中,各地确实出现了一些法治偏差现象。

对政府部门而言,有的执法人员任性监管,对市场主体正常经营行为随意处罚;有的执法人员不尊重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甚至为达到监管目的,采取非法极端手段迫使当事人就范,严重损害法治权威;

对社会而言,一些不法分子借国家防疫物资紧缺时机,故意哄抬物价,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有的村居或社区,为防止疫情传播,采取封村堵路的方式,严重影响正常社会秩序;

对个体而言,有人拒绝执行政府发布的防疫通告或命令,故意不按规定要求做好自身防护措施;有人故意隐瞒自己或亲戚朋友行程,不按规定要求及时上报涉疫信息;还有人故意隐瞒病情,任由疾病传播扩散;更有甚者,不服管控冲击防疫监督检查点等。

需要说明的是,在类似新冠肺炎疫情等突发事件应对方面,国家之前已出台实施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既有《突发事件应对法》《戒严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规定,也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行政法规作出的规定。

这就意味着,在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时的应急措施采取上,不管是授益性行政措施,如国家对新冠肺炎患者的免费治疗;负担性行政措施,如为应对新冠肺炎紧急征调医生、护士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临时征用房屋、场地、运输工具、通信设备等动产与不动产;还是限制性行政措施,如对新冠肺炎疑似症状和确诊患者进行隔离或强制治疗等,都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如因情况特殊确实需要对公民权利进行相应克减,也应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平等权、人格尊严权、司法救济权不因应急需要而被非法克减。另外,如果紧急状态下公民财产被国家征用,紧急状态结束后被征用财产公民有权获得返还和损毁补偿等。

面对突如其来的新冠疫情,全国上下万众一心,共同投入到这场急迫、艰难的防疫大战中。接下来,我们应进一步增强依法防控意识和力度,推动各项防控工作在法治轨道上行稳致远,为疫情防控打造长期稳定的法治保障。

疫情防控应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没有现成法律规定的,可由全国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制定法律或地方性法规形式,赋予特定部门法律职权,必要时,可依立法法赋予的权力,以立法形式对公民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进行应急性限制。

如果疫情防控情况紧急,来不及或客观情况不允许依法制定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对权力(或权利)进行依法规范的,可采取行政应急原则,即在特殊的紧急情况下,出于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由法定的行政机关采取没有明确法律依据的或与通常状态下的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措施。需要强调的是,如果非法定机关行使应急权力,必须事后经有权机关作出特别决定予以追认,否则行为无效。

对已有法律规定,不管采取部门联合发文形式,还是采取成立临时机构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形式,必须严格规范权力行使,遵守依赖利益保护原则和比例原则等要求,以最小社会成本支出实现公共管理收益的最大化。

行政部门对有关企事业组织、居(村)委会或个人,委托允许其采取限制出行等相关强制应急监管措施时,委托部门必须明确被委托人的权限范围及允许采取的强制手段,同时要做好监督,防止权力滥用。如果被监管人对被采取的监管措施不服,在先服从监管的前提下,应设置相应的权利救济渠道。

严格遵守法律平等原则。大疫面前,物资紧缺情况在所难免。为避免出现哄抬物价、囤积居奇等不法行为,一方面,政府部门应通过行业协会倡导和法律监管相结合方式,规范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另一方面,在监管手段的实施上,要做到严而不乱,有理有据,切忌任性妄为,不分青红皂白搞“一刀切”。在医疗、生活必需品等资源分配上,要根据当事人紧缺情况,平等公正地加以调配。纪检监察部门在特殊时期要加大对违纪违法行为的监管力度,避免渎职行为发生。

要依法保障特殊群体的生产生活需要。尤其对那些因防疫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中小企业,要依法从财税、优惠优先贷款等方面加大疫后扶持力度;对因防疫需要失去工作的失业人员,政府有关部门要依法做好各行各业的工作,确保失业人员的劳动权受到保障;对因防疫需要造成的交通不畅影响当事人救治需要或生活必需品缺乏的,有关部门应在确保不影响防控大局的前提下,对这部分特殊群体采取因人制宜的人性化监管措施,确保人民生命健康权不因防疫需要受到影响。

要完善相关立法。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只有建立健全完善的应急法律体系,辅以平时对人民应对突发事件进行有素训练,才能在重大突发事件发生时,在法律形成的框架内自发形成特殊时期忙而不乱的应对格局,从而实现应对突发事件在法治要求上的“软着陆”。

应对重大突发事件,一方面重在依法治理,确保特殊时期国家机关、企事业组织或个体行为能够严格按照应急需要,依法做到规范有序;另一方面也要依法做好人文关怀,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时刻把人民利益放在最高位置,如此方能实现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举措,确保各项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来源:“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作者:杨杰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