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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基金项目管理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3-11-05 13:48:00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重点基金项目(重点工程项目、重点项目),主要是研究我国、江苏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以及学科建设中的重要基础理论问题,它在整个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中具有突出的地位和作用。《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对包括重点项目在内的基金项目的管理,已做出了原则规定。为充分发挥重点项目的龙头和示范作用,促进重点项目按时高质量完成,特制定本意见。

  一、各级项目管理单位都要重视对重点项目的管理

  各级项目管理单位,要重视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的管理工作,在设施、经费、政策等方面扶持重点项目的研究,积极组织或支持相关的学术活动,与课题组保持经常性联系,并把重点项目的完成情况作为项目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各市委宣传部理论科(处),要协助省规划办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检查、督促和指导,充分掌握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省规划办在了解和掌握各地、各单位管理情况的基础上,不定期组织交流重点项目的研究和管理经验,并把各地、各单位的管理情况作为评选省社科基金项目管理“优秀信誉工程奖”和“优质成果工程奖”获奖单位的条件之一。

  二、通过项目档案对重点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从2001年开始,省规划办在建立基金项目档案的基础上,重点加强对中长期和年度立项的重点项目的档案管理,充分掌握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的基本情况、项目研究的主要内容、研究的重点和难点、研究计划的执行情况、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实行全过程跟踪管理。

  三、加强学术和经验交流,力求多出精品力作

  1、省规划办适时召开重点项目负责人会议,了解项目的进展情况,交流好的做法和经验,提出进一步抓好这方面工作的要求,力求多出精品力作。

  2、对于重点项目较多的单位(系统),省规划办委托各项目管理单位、各市委宣传部理论科(处),每年召开一次在研重点项目负责人座谈会。请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完成得好的同志汇报项目研究的进展情况,交流研究工作的经验和学术思想,互相促进,共同提高项目研究的总体水平。省规划办视情况派人参加各地各单位召开的重点项目负责人座谈会。

  3、为促进学术交流,提高研究质量,扩大省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的影响,省规划办不定期组织专题学术研讨会,请重点项目负责人参加,也可邀请其他类别项目的负责人参加。

  四、省规划办直接负责重点项目的年度检查

  省规划办对重点项目实行严格规范的年度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进度、阶段性成果和成果质量、经费使用情况等。项目负责人须认真填写《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年度检查表》,经各项目管理单位和各市委宣传部理论科(处)审核,报省规划办备查。项目检查结果要与项目经费是否续拨挂钩。

  五、建立阶段性成果等重要情况报告制度

  对于重点项目的阶段性成果,包括专著、论文、有重要应用价值的研究报告及其产生的良好影响,以及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重要国内外学术活动,因项目研究带来的学术进步、个人晋升和获奖等情况,项目负责人除每年在《年度检查表》中填写相关栏目外,应及时写出文字介绍材料向省规划办报告。省规划办将有选择地在《江苏社科规划要报》、《江苏社科规划成果要报》上刊登,或通过其他途径进行宣传交流。

  六、建立与项目负责人直接联系制度

  重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遇到问题和困难,或者对研究有新的设想,可以直接同省规划办联系。省规划办将努力做好协调工作。

  七、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督促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1、重点项目续拨款与项目年度检查挂钩。对项目进展正常、经费按规定使用的,按时拨付经费;对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检查表》或经检查不合格的,暂缓拨付经费;对严重违规的,要予以追究。

  2、重点项目如研究进度缓慢、学术质量平平,经省规划办研究并报请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领导小组负责人批准,由重点项目降为一般项目,追回多余经费。

  3、完成得好的项目,省规划办通过适当形式予以奖励。没有完成的项目,不拨付项目预留经费。

  4、凡发生《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情形者,由省规划办作出相应处理,并通报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被撤销项目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不得申报国家、省社科基金项目。

  八、加强对重点项目管理规律的探索

  各管理单位在项目管理工作中,不仅要突出和加强重点项目的管理,而且要重视对重点项目管理规律的探索,在实践中总结经验,有所创造、有所发展,不断完善重点项目管理措施,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江苏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

  2001年10月15日

来源:省社科规划办   编辑:朱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