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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阶段性成果:构建有公信力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
发布时间:2013-12-11 14:17:00

  不仅专业、公正,更要被信任——这是浙江温岭杀医案给完善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沉重启示。当连恩青奔走于多所医院之间反复求证经治医生的诊疗过错时,就已宣告了这起医疗纠纷院内解决的无效,尽管温岭市第一人民医院负责任地采取了院内专家会诊、权威专家会诊等解决措施。或许这些会诊是专业的,结论是公正的,但却存在一个致命不足:患者并不相信医院在解决这起医疗纠纷中的专业性与公正性,相反认为医院都是“串通好的”,因而纠纷依然存在并最终酿成悲剧。

  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杜绝恶性伤医事件这个问题上,与“加强安保措施、提升安保级别”等惯用举措相比,构建具有较强公信力的便捷的医疗纠纷解决系统、及时有效地化解医患纠纷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当前,我国的医疗纠纷解决途径主要包括和解、行政调解、诉讼和以人民调解为主的第三方调处等。加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的患者信任度建设,应结合各纠纷解决途径所面临的信任危机实况予以分别推进。

  协商:建立基于“信任预警”的案件转出机制

  医疗纠纷发生后由双方协商解决,具有程序简单、形式灵活、成本较低、保密性强等优点,但医方与患方信息不对称、力量不均衡将导致双方在协商中的地位存在实质不平等,这容易引发患者对协商解决机制的信任危机。而且,在医院二级核算的财政制度下,对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可能导致科室收入和涉事医生收入的减少。在这种情况下,患者有合理理由怀疑医生在协商中掩盖真相和逃避责任。

  基于保护患方利益原则,对协商程序进行制度性规范与约束,如设置医方对必要且真实的病历资料的开示与说明义务、协助患方在协商过程中获得律师或医疗辅助人帮助等就是必要的。同时,应建立基于“信任预警”的“医疗纠纷案件转出程序”,当院内协商方式因患者不信任而不予选择或解纷无效时,应及时、主动地将纠纷纳入另一种纠纷解决程序,建立医疗纠纷院内解决与院外解决的无缝衔接机制,如将医疗纠纷案件委于各地普遍设立的“第三方调解机构”等。

  行政调解:医疗纠纷管理与解决的“第一方”

  由于行政调解在受案范围、调处程序、调处效力、调解主体中立性等方面存在诸多局限性,实践中基本处于弃之不用的尴尬境地。尽管如此,在加强医疗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问题上,政府不应无所作为,而要切实担当起医疗纠纷管理与解决的“第一方”的职能。

  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医生作为人的局限性以及医学科学技术发展的有限性等因素都决定了医疗纠纷发生的不可避免性。从一定意义上说,医疗纠纷和医疗伤害是医疗所固有的风险,其作为与医疗卫生事业相伴而生的“副作用”,并不仅仅与医疗机构和患者有关,而是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到医疗秩序的顺利运行和公民生活的安全稳定。政府应切实发挥主导作用,探索行政力量参与医疗纠纷解决的可行路径,在民事责任之外合理界定医院和医生的行政责任及其实现方式,建立基于患者投诉与医疗纠纷分析与管理的医疗质量监管系统,真正推进医疗卫生领域的和谐社会建设。

  诉讼:以“患者看得见的方式”查明事实真相

  司法历来是解决社会矛盾与冲突的重要力量。但就医疗纠纷案件而言,诉讼往往不是医患双方的最佳选择。这是因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大多比较复杂,专业性较强,而法官又往往不懂医学,难以驾驭案件审判。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医疗损害赔偿案件需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但我国目前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存在一些不科学、不健全之处,成为导致医疗损害赔偿案件久拖不决和审判不公的瓶颈问题。对于以诉讼方式解决医疗纠纷,提升患者信任度的关键就在于这种解纷机制中的“真相查明系统”确以“患者看得见的方式”查明事实真相。

  为此,应强化诉讼程序的规范化、科学化设置,进一步改革、完善现行的医疗损害鉴定制度,除了构建鉴定管理主体利益无涉的鉴定管理体制、建立鉴定人个人负责制外,还应将鉴定视为诉讼过程中的证据调查活动,强调鉴定人的证据方法属性,强化法官对鉴定程序的组织权和对鉴定结论的审查义务,增强法官对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认证能力;从实体要件、程序要件和形式要件三方面构建医疗鉴定意见证据能力要件体系;通过建立并完善鉴定结论展示程序、交叉询问程序、鉴定人出庭制度、专家辅助人参与质证程序来建构科学完备的鉴定结论质证程序,并建立科学的鉴定意见认证规则。

  第三方调处:突出纠纷解决的“专业”特色

  鉴于医疗纠纷成因复杂、专业性强、类型多样、当事人利益诉求多元化等原因,以及协商、行政调解和诉讼这三种法定的医疗纠纷解决方式所固有的弊端,以人民调解、专业调解、仲裁等第三方调处机制解决医疗纠纷的实践探索正在全国范围内广泛进行。这些诉讼外的解决方式在化解医疗纠纷、促进医患和谐、推进平安医院建设等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

  从第三方调处机制健康、可持续发展角度考量,除继续秉持现有的快捷、中立等原则外,还应通过强化医疗纠纷调处的专业性谋求患者口口相传的信任,尤其是人民调解制度更应如此。应尽快改革第三方调处机制中随意性较强、有失规范和严谨的专家咨询制度,整合专家资源建立科学、规范的诉讼外医疗损害鉴定制度。当然,医疗纠纷具有高度专业性特点,对于医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错以及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判断,往往需要依靠精深的医学专业知识。对此,宜充分发挥第三方调处机制的自身优势,高度重视医师协会、医学会、卫生法学会、律师协会等行业性、专业性组织的作用,可以考虑设立相对统一的机构主管医疗纠纷的鉴定事宜,由其负责制作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和专家工作指南,并对专家进行培训与考核等。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科青年基金项目“医疗纠纷第三方调处机制研究”(10YJCZH092)成果)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刘兰秋   编辑:朱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