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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与商法的公平价值之辨
发布时间:2014-11-19 10:43:00

  法律是调整人们一定社会关系的工具,而公平是法律的重要价值追求。法律意义上的公平包含前提公平、分配公平、交换公平和矫正公平。前提公平指的是民事主体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即法律地位的平等;分配公平是指社会在分配权利义务时对每个人都是公平的;交换公平强调的是双方当事人在交易过程中权利义务的一致性;矫正公平则是指当事人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将在救济手段和后果上一视同仁。公平价值体现在法律的制定、实施过程及法律结果之中,它能够满足人类生存和需要的基本性能,具有高度的概括性、非确定性和非规范性特点。

  在价值取向上的显著差异是区别法律部门的重要依据,而民法和商法则是我们在日常的工作和生活中最常接触的部门法,并在市场经济中发挥着重要的保障作用。那么,公平价值在这两个部门法中是如何体现的,又有何异同呢?

  公平价值在民法中的体现 

  《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领域的重要立法,其“基本原则”一章中,规定了诸如“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平等原则、意思自治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但哪个原则更为基础,更为重要?笔者认为,公平是民法最基本的价值取向,也是民法区别于经济法、商法的最根本的标志。这是因为,法律之所以要尊重当事人表达的自由意志,就是因为只有在当事人充分表达自由意志的情况下,其行为结果才符合当事人所认可的公平理念,符合当事人的选择和愿望。考察民法的发展历程就会发现,众多民法研究者始终围绕着对公平的解释、修改和弘扬展开研究。可以说,民法的发展就是不断探索与改革“公平”的过程。

  公平价值体现在民法中以法律行为或法律结果予以彰显。商品经济是民法产生的社会基础,而商品经济恰是以公平作为基本价值取向的。民法的适用对象之所以具有广泛性,就是因为人的生存发展需求除了人格尊严之外就是对公平的追求。从伦理道德层面讲,公平是最符合人类理性的一个层面,所以公平一直是民法追求的价值核心。对于立法者而言,则要考虑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平衡,从而彰显整个社会的公平与正义价值。

  公平价值在商法中的内涵及与民法的差异 

  现代商法要有四大基本原则,即强化企业组织、提高经济效益、维护交易公平和保障交易安全。其中,维护交易公平原则是商法公平价值的体现。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信原则。具体到行为和制度,则表现为信息披露制度、一股一权原则、禁止内幕交易、董事对公司的忠实义务、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等。由于商事交易活动追求利润,凡进行商事交易活动者大都以营利为目的,因此,为维护正常的交易秩序,反映价值规律的内在要求,必须贯彻交易公平规则,即以利润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协调商事交易活动,确定商事交易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商法维护商事交易公平的规则,主要体现在商事交易活动中对平等交易、诚实信用等方面的要求之中。另外,商法的公法化和社会性也对公平价值提出了具体要求。例如,商法中越来越多地体现了政府职权干预,个人自由意志受到一定限制等,其目的就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在商事活动中,效益与公平、安全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效益只有建立在安全和公平的基础之上,才能称得上是持久和稳固的效益,才能在促进个体效益最大化的同时兼顾社会效益,实现眼前效益和长远效益的统一。各种效益的不断提高必然能够带来社会财富和经济发展的不断累积,从而为社会经济安全和社会公平奠定良好的基础。从两者的关系来讲,公平和安全相互依存、相互促进,安全体现和巩固公平,公平促进和保障安全,二者共同为不断提高商事效益创造和谐安定的社会环境。在商法中,欲解决公平与效率的价值冲突问题,需秉持最佳效益原则,即以效益为先导,兼顾公平。

  由此可见,在公平价值的追求方面,商法与民法之间的差异十分显著。当公平价值与其他价值发生冲突时,民法采取公平至上、兼顾效益,而商法的最高价值目标是效益,在处理效益和其他价值目标的冲突时,采取的是效益优先、兼顾公平。并且,民法上的公平主要是保护个体之间的公平和平等,即形式上的公平与机会上的平等,而不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追求实质上的公平和平等;而商法上的公平和平等则更多地强调对社会整体利益的协调和保护。

  现代法律制度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以及与这一法律制度体系相适应的法律文化、法律精神、法律价值观体系的建立是现代文明社会的重要标志之一。法治的精神不仅体现为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体系、复杂的执法工作机制,更在于公平正义精神与价值在法治各个环节中真实的体现和实现。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其中“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从社会层面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理念的凝练,它反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属性,是我们党矢志不渝、长期实践的核心价值理念。这里的“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它以人的解放、人的自由平等权利的获得为前提,是国家、社会应然的根本价值理念。不论是侧重于公平的民法,还是倾向于秩序和效率的商法,均与核心价值观中的“公正”相契合。在全面深化改革的进程中,公正价值理念必将会在引导政府部门制定决策、践行“为民务实清廉”的群众路线以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产生更大更深远的影响。(作者单位:石家庄经济学院)

原标题:民法与商法的公平价值之辨

原地址:http://epaper.gmw.cn/gmrb/html/2014-11/19/nw.D110000gmrb_20141119_3-16.htm

来源:光明日报   作者:贾佳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