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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正义概念的两种用法
发布时间:2022-02-24 10:16:00

在20世纪70—80年代,英美马克思主义学者关于“马克思与正义”的那场大讨论中,时任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的艾伦·伍德提出了一个使不少人感到诧异的论断——“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伍德的论断不仅在英美学界引起激烈争论,而且对我国学者也产生了很大影响。伍德对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的正义概念存在不少误解,而纠正这些误解对于深化我国学者对马克思正义思想的研究是十分必要的。本文将通过阐释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正义概念的两种用法,对伍德的两个误解作出深入的分析和说明。

从伍德提出这一论断的论文来看,他在论断中讲的“资本主义”,指的是以资本家剥削工人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分配关系。马克思认为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是正义的,还是不正义的?在笔者看来,导致我们分歧的一个深层原因,是伍德没有弄清马克思和恩格斯在相关论述中对正义(或公平)概念的两种用法。

在谈到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正义概念的使用是沿袭了当时人们通常的用法,即用它来指称“给每个人以其应得”。他们对于正义概念实际上有两种不同的用法。

第一种是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用法。由于正义的含义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因此,在涉及资本主义分配关系时,正义是一种道德评价。道德评价属于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是由一定社会经济基础,即生产关系的总和所决定的。

第二种用法是基于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由于资本主义分配关系给处于不同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带来不同的利益,而“正义”概念本身的含义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因此,尽管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对“每个人应得什么”存在不同的,甚至截然对立的理解,但他们都把“正义”或“公平”作为自己的分配诉求。

伍德虽然没有弄清马克思和恩格斯对正义概念有两种用法,但实际上也是基于这两种用法来阐释和使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的正义概念的。伍德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用法对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正义概念进行了阐释:正义是一个司法或法律的概念;正义“是‘从司法角度判断社会事实合理性的最高标准’”;正义是每种生产方式衡量自身的标准;正义只服务于统治阶级的利益。

可以看出,伍德的这些阐释与笔者讲的既存在一个明显的共同之处,即都认为正义属于上层建筑;也存在一个明显的不同之处,即伍德认为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法权概念,笔者则认为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道德概念。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法权概念还是一个道德概念,是一个必须弄清的至关重要的问题,因为它直接关涉伍德的论断能否成立。

按照伍德的阐释,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司法概念,而司法又是与政治国家直接相关的制度。然而,正义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道德概念。根据历史唯物主义,道德属于上层建筑中的一种意识形态,是以善或恶,正义或不正义,公平或不公平等评价方式来调整人们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道德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它既可体现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要求,也可体现不占支配地位的生产方式的要求。道德的这一特征还决定了,它既可体现为在一定生产方式中处于支配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要求,也可体现为在一定生产方式中处于被支配地位的阶级或社会集团的要求。

如果说正义在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中是一个道德概念,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所说的正义是各不相同的,那伍德断言“马克思并不认为资本主义是不正义的”就是难以成立的。

我们再来看看伍德基于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的用法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正义概念的阐释和使用。伍德先后谈到出现在马克思和恩格斯著作中的七种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所诉求的分配正义,社会主义思想家讲的正义、李嘉图式的社会主义者讲的正义、资产阶级经济学家讲的正义、英国银行家和经济学家吉尔伯特讲的正义、小资产阶级讲的正义、工人群众所讲的正义,这六种不同阶级或社会集团所诉求的分配正义,都与笔者讲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的用法有明显的共同之处,即正义在他们那里意指的都是“给每个人以其应得”,都是一种道德评价。但第七种,即马克思讲的正义,却与笔者讲的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的用法明显不同,因为它的含义是一种交易(即资本家剥削工人的交易)与现存的资本主义的生产方式相符合,进而言之,它不是一种道德评价,而是一种事实判断。

伍德对马克思正义概念作这种阐释的唯一的依据,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3卷的一段话,而笔者在之前的文中已经表明,他对那段话的解读是错误的,因而他的阐释是不能成立的。笔者在这里要进一步指出,他对马克思和恩格斯基于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的用法存在一种误解,即马克思从来没有,而且也不会对资本主义是否正义发表看法。然而,实际的情况却绝非如此。

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1857—1858年手稿)》中分析劳动和资本的关系时明确指出的表明,他不但也认为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因为它无偿占有了本应属于工人的剩余产品,而且还高度评价了工人的这种觉悟,因为它是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送葬的丧钟。恩格斯在1884年写的《马克思和洛贝尔图斯。“哲学的贫困”德文版序言》中讲了一段话,我们可以推断:虽然马克思、恩格斯反对当时的社会主义者把道德运用于经济学的做法,但他们并不反对后者的道德意识,并且认为这种道德意识是有意义的。从这段话还可以推断,马克思以及恩格斯之所以很少谈及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是不正义的,以及为什么是不正义的问题,这首先是因为当时的社会主义者已多次谈过这一问题,而且他们认同这些人的看法;此外还因为,他们认为共产主义的实现不是基于某种道德意识,而是基于历史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因而不能只停留在对资本主义剥削的道德谴责上,而应超越这种道德谴责去深入研究揭示这种客观必然性的政治经济学。

笔者曾提出,马克思对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并无明确的表述,而只是通过他在相关论著中多次把资本占有剩余价值说成是对工人的‘盗窃’和‘抢劫’间接地表明了他的看法。”伍德反对笔者的观点。在笔者看来,伍德引用的马克思的两段话,以及他对这两段话的解读并不能构成反对笔者的观点的论据。

笔者的观点是,马克思在其相关论著中多次把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说成是对工人的“盗窃”和“抢劫”,而你能从某人那里“盗窃”和“抢劫”的东西,只能是完全属于那个人的东西,因此可以推断,马克思之所以认为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是不正义的,实际上“暗示着工人是他自己的劳动时间的正当的所有者”。说得更明确一点就是,马克思是从工人的劳动能力是属于工人自己的,因而工人的劳动产品应“属于唯一的、真正的生产者,即工人”这一道德原则出发,谴责资本家无偿占有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是不正义的。而伍德引用的马克思的两段话讲的却是,依据商品等价交换的原则,工人生产的剩余价值应归资本家而不归工人。可见,笔者的观点与马克思在这两段话中表达的观点涉及的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问题,而且它们之间并不存在冲突,但伍德却把马克思的这两段话作为否定笔者的观点的论据,这显然是没有道理的。

以上表明,伍德对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正义概念存在两种误解,一是在基于历史唯物主义的用法中将正义阐释为“司法概念”而不是“道德概念”,二是在基于不同阶级和社会集团的分配诉求的用法中认为马克思从未谴责资本主义的不正义。鉴于伍德在中国学界的影响,澄清这种误解显得尤为必要。

(原文刊载于《中国社会科学》2020年第6期,原题“马克思恩格斯对正义概念的两种用法——兼评伍德的误解”,作者为陕西师范大学哲学与政府管理学院特聘教授)

来源:“学习强国”学习平台   作者:段忠桥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