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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治文化与法治文化之别
发布时间:2014-09-04 08:39:00

  我们在《行的文化》一章中曾引用李国鼎先生的一则故事,说外国人觉得很奇怪,为什么我们在宴会场合要那么“序齿”、讲礼节,但在街道上开车却又是那样不守法。这个故事不但说明我们只懂得讲有关系的人之伦理,而不注重对陌生人或公共团体的公德心,而且也表现出我们民族不懂得守法的一面,这也就是一般所说的我们是人治的文化,而不是法治文化之原意。

  所谓人治的文化,并非说我们完全没有法律,事实上我们的法律并不少。只是说我们国民的内在守法精神不够、对法律不够尊重,执法的人自己也不太公平地施行法律,经常因人而有不同的标准。这种欠缺内在守法精神的现象,实在就是我们在本书一开始就强调的与我们的内在文化法则有关系。我们是一个注重人与人关系伦理而较忽视形式规则的民族,这是很值得检讨的地方。

  要说明人治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差别,最好是采用比较说明的办法,所以我们要先从西方法治社会的根源说起。西方法治社会的源起实与他们的宗教观念有密切关联。基督教的《圣经》在《创世纪》一开始就讲亚当与夏娃在伊甸园里如何受引诱而犯罪,因此作为他们子孙的所有人类也就成为生来就有罪的人。这种“原罪”的故事,一方面固可当作是神话去看,但另一方面神话也可解读其“迷思”的原在意涵。以现代文化学的观点来看,“原罪”的神话其实只是要表达古代西方人对“人”本质是“不能完美”的理念,也就是说古代犹太人的宇宙观中认定“人”是有缺陷的,所以是不能完美的,然而这种认定是主观的、不易证明的,因此想出一套神话来肯定它,也就产生“原罪”的故事。可是,人是不够完美的,什么是完美的呢?那就是上帝。上帝是完美的,所以他就不是“人”,因此上帝是“神”,人神之别就在此。也许用非信仰的观点去说明,上帝是人类追求完美的理想所寄。

  西方人因为假定人是原罪的,也就是生来就有罪,因此是不能完美的,由于这一与生俱有的特性,所以他们向来相信人的存在是必须要约束、规范的。人的道德伦理必须靠“神”的誓约来规定,这也就是《圣经》中“十诫”的由来。不但人与神之间要靠“圣誓”,人生活在社会中更要靠“法律”,人与人之间要靠“合同”,人与公司之间要靠“契约”,而国与国之间更要靠“条约”来维持合理的关系,这也就是西方人从古代一直到现在都是那么重视各种法律与合同的基本原因所在。他们在内心里认定这些规矩是非常必要的,假如没有这些誓约与律法,人的不完善面就要作祟了,所以他们不但定法律,更重要的是他们从心里尊重法律,因此人人遵守法律,即使犯了罪也服从法律的判决,很少有讨价还价或因人而异法的情况,这就是所谓“法治的文化”。

  从这样的观点来看我们自己的文化,其间不同之点就很明显了。我们的宇宙观中从来就没有把“人”看作是生来就有罪的观念(所以不会有亚当、夏娃的神话),实际上我们的文化观念一向把人看作是可以完美的,也就是一种“原善”的观念。人既然是可以完善、完美的,所以就不需要假定有一个“非人”的完美之神作为追求的理想目标。事实上我们中国人自古以来所信仰的“神”都是人“升华”而成的,试看妈祖、关帝、祖师爷、开漳圣王、保生大帝、文昌帝君、恩主公,各种神哪一位不是古代的人,而他们都是因为对人民、社会有贡献,曾经神迹显现拯救民众而被尊奉为神。这就明白地表示,“人”,只要靠自己的努力,修持自己或为社会贡献自己,就可超越人的境界而臻于相当完美的神之境界。因此我们中国人并不假定一个完美至善的上帝的存在以作为理想目标,我们只描述圣人的形象与事迹,以为一般人的典范。同时,在另一方面,我们也因此而不强调什么誓约、律法等外在形式的东西来约束人的行为,我们强调可以用内心修持的方法而使人的行为循规蹈矩;我们注重内在修持,我们教人民学习圣人的典范,所以我们的文化一向以“内圣外王”来描绘和期望为政的人,这就是我们的社会属于“人治社会”的根源。我们不是不要法律,而是因为认定人是可以自我完美的,所以认为要靠外在法律、契约的力量来约束人,实在看低了人的本质了。

  如前面所分析的,中国人与西方人的人治与法治的差别,实在是源自文化深层的假设,因为对“人”存在的想法不一样,所以会导致对行为约束规范的不同立场。若从客观的观点而论,我们文化中对“人”的态度实在是很尊重人的本质的,它给予人无限可能的期望,并且鼓励人们借自己的努力向上以达超越“人”的境界,所以也创造许多先圣、先王的神话或故事以为人们学习的典范,这种态度实在比起先假定人是生来就有罪的想法更能尊重“人”。但是,问题却在于,我们这种“原善”的人观似乎太理想化了,认为所有的人都可靠内在的力量而达于至善,而忽略了外在力量约束对于一些人来说也是很重要,甚至是必要的。尤其是在现代的工业社会里,人际关系非常繁复,社会网络与权利义务关系更是错综复杂,再加以科技发明与国际关系的种种情况,都是需要形式的律法来规定约束的,因此我们就不可能再忽视法律的意义了。我们固然可以依旧肯定人的向善本质、开拓人的内在能力,但是也应该有法的规定,特别是养成守法的精神,那才能使我们的社会适应现代的境遇。鼓励内心的开拓,发挥人内在的潜能,但是也不忘了教他们以遵守外在的社会规则,服从法律、尊重规范,应是新一代中国人最要追求的修养境界。

  摘自李亦园《文化与修养》(九州出版社2013年6月版),标题有改动。

原标题:人治文化与法治文化之别

原地址:http://www.studytimes.cn/shtml/xxsb/20140901/6388.shtml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李亦园   编辑:任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