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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行政法学理论模式的演进
发布时间:2018-07-20 10:24:00

  中国的行政法学理论有宏观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和中观行政法学之分。中观理论以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然后上升到理论高度,从创设概念到提炼原则,建立起一套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新中国行政法学,相对于民法学、刑法学,起步迟、成熟晚。但改革开放40年来,其理论体系不断演进,趋向成熟。

  管理论、控权论和平衡论。改革开放以来的行政法学,以1983年的统编教材《行政法概要》出版为标志。1983年以来的各种行政法学教材,基础理论的定位各种各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一是管理论;二是控权论;三是平衡论。管理论就是把行政法看成是行政管理的法。早期研究行政法的学者,不少来自于行政管理学者。他们将行政法学看成是行政(管理)学的一部分,认为行政法不过是行政管理法制化的体现和要求而已。管理论其实是把行政法视作国家行政管理的工具。接着,由于受到英美法系行政法学的影响,不少学者把行政法看成是控权法,即控制政府行政权力的法。其理由是:从世界主要国家的行政法产生轨迹看,行政法都为控制政府的行政权力而产生。基于控权论,行政法学的理论体系都建立在对行政权的规制、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这样一个轴心上。在管理论和控权论之外,罗豪才教授于1993年正式提出了“平衡论”。其当年发表于《中国法学》第1期的《现代行政法的理论基础——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平衡》,首次提出“平衡论”并归纳了其中心思想:行政法的发展过程就是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的权利义务从不平衡到平衡的过程;古代行政法本质上是“管理法”,近代行政法总体上是“控权法”,现代行政法实质上是“平衡法”。“平衡论”的基本含义是:在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义务的关系中,权利义务在总体上应当是平衡的。它既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权利的平衡,也表现为行政机关与相对一方义务的平衡;既表现为行政机关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也表现为相对一方自身权利义务的平衡。20多年来,“平衡论”的内涵和体系不断完善和成熟,在中国行政法学理论模式中,越来越起主导作用。

  宏观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和中观行政法学。中国的行政法学理论还有宏观行政法学、微观行政法学和中观行政法学之分。宏观行政法学理论主要探讨各种行政法学问题,如行政法与人民主权关系,行政权的宪法依据以及与立法权、司法权的关系,等等。这种理论基点高,能从宪法的层面研讨行政法问题,但对行政与司法实践的指导意义较弱。微观理论是从法规条文出发阐述各种行政法学问题,重在诠释行政法律条文的涵义和具体适用。这种理论对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指导意义很大,深受办案者欢迎,但缺点是容易滑向注释法学。中观理论正好介于两者之间,它以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诉讼中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然后上升到理论高度,从创设概念到提炼原则,建立起一套行政法学理论体系。中观行政法学起始于1989年张焕光与胡建淼的合著《行政法学原理》(劳动人事出版社),事后一大批行政法学者为中观行政法学的创建作出贡献。其中,胡建淼教授的独著,117万字的《行政法学》(法律出版社2015年第4版),堪称最为精细的模板之一。

  制度行政法学与理论行政法学。制度行政法学是以阐述行政法制度为任务所构成的行政法学体系。它所重点介绍的行政法制度,包括行政组织制度、人事制度、行政许可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诉讼制度,等等。理论行政法学,系以概念范畴、基本原理为出发点研究行政法的理论体系,包括行政主体理论、行政行为理论、行政程序理论、行政违法理论、行政责任理论和行政救济理论,等等。在中国,制度行政法学与理论行政法学是并行不悖,需要同步发展,互相补充的两种行政法学理论体系。

  单线理论与双线理论。行政法是调整行政关系的法。经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行政法律关系,是一方作为管理方的行政主体,另一方作为被管理方的行政相对人之间所构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行政法学仅仅以一方主体,即管理方的行政主体为主线,研究和创设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就是行政法学的单线理论。如果以双方主体,既以管理方的行政主体,又以被管理方的相对人为主线,研究和创设的行政法学理论体系,就是行政法学的双线理论。单线理论与双线理论各有优势。单线理论能够突出行政权的中心地位,整个理论围绕行政权展开,能够抓住理论中的主要问题,但对相对人一方的权利与义务、行为与责任,则研究不足。双线理论正好弥补了前者的不足,但是对两方主体各自分别研究,违背了它们之间的有机统一,内容上的重复性较高。所以,它们必须互为补充,共同发展。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胡梅格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