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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中国的实践法哲学研究
发布时间:2018-11-21 09:56:00

  当前中国法学界对法哲学的研究似乎处在了一个十字路口,迷茫困惑,陷入到追问“中国的法哲学向何处去”的困境之中。各个理论学派和诸多学者也急切开出了自己的药方,意图引领正确的研究方向。但是如果我们认可法哲学属于对法律的一种哲学研究方式的话,我们就会发现:一方面,各家方案普遍缺乏对法哲学自身品性的关注;另一方面,也缺乏一种一以贯之的哲学基础或理论承诺指导法哲学的发展。有鉴于此,本文主张从实践哲学的视域重塑法哲学的品性,并以此为根基,分别从内部和外部等诸多方面拓展法哲学的研究前景。这种走向的法哲学可命名为“实践法哲学”。

  重塑法哲学的实践哲学品性

  实践哲学肇始于亚里士多德时期,经历遮蔽与复兴,成为当代哲学研究的主流范式。相较于理论哲学,它的突出品质在于对人类行动与实践的关注,囊括了道德、政治与法律等诸领域,将哲学视为实践困境的解决方案,摒弃纯粹的理论思辨。法哲学作为实践哲学的一个分支,其特性在于面向复杂的法律实践,致力于解决法律实践难题。

  “法乃公正与善良之艺术”(乌尔比安),法律实践的核心难题主要就是处理合法性与道德的关系,这使得法哲学自然成了一门充满道德反思的事业。从研究的分类而言,法哲学固然可以分为概念性/描述性研究和规范性/评价性研究,但一幅完整的法哲学图景必然是规范性的,镶嵌着道德的反思与评判、价值的论辩与诠释。例如,即使以描述性研究为志趣的法律实证主义的代表学者莱斯利·格林(Leslie Green)也指出,评价性论证是更一般意义上的法哲学的核心,没有任何一个法哲学家仅仅是个法律实证主义者;拉兹认为,法理论的任务就在于促进人类的自我理解。而一种完整的自我理解显然不仅仅是描述法律的性质与存在形态,还要涉及它在社会中扮演的道德和政治角色,因此,法哲学也可以视为是一种理解社会文化和人类自身的文化人类学。

  法哲学的内部互动以及与

  政治哲学、伦理学的外部贯通

  法哲学本身有一般性法哲学和特殊性法哲学之分,加强两者之间的联合与互动是进一步丰富法哲学研究的重要方向。特殊性法哲学是法哲学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与一般性法哲学相比,其又可以称为部门法哲学或应用法哲学。特殊性法哲学的研究高度依赖一般性法哲学的发展。就目前我们学界的研究而言,法哲学的这种内部联合仍旧非常有限,亟待拓展。

  如果我们从人类实践理性的视角出发体察,就会意识到,法哲学其实与伦理学(道德哲学)、政治哲学共享着一个融贯的场域,其核心主题都是研究正确的行动理由和人类善的实现。法律作为政治制度结构的重要部分,是实现善的基本合作方式。从这种意义上而言,法学也是政治学的一部分,法哲学也是政治哲学的一部分。法哲学的研究虽然有着自身的独特性,但绝不可故步自封,而要面向政治与伦理,实现外部联合。毕竟,它们三门学科既共享着一系列的概念(如权利、义务、权威、责任等),又都致力于解决共同的大问题。事实上,这些看法已经得到了国际上很多杰出学者的研究印证,例如菲尼斯构筑的新自然法理论、德沃金提出的整全法学说、拉兹开启的实践理由转向,以及阿列克西的商谈法哲学。这一点尤其值得当前中国法学界的关注。客观而言,我们当前的法哲学整体上缺乏与伦理学、政治哲学沟通的习惯与能力,也未能提供富有深度的贯通研究 。

  法哲学的功用及其与相关学科的关系

  实践哲学既区别于社会学的经验性研究,也区别于自然科学的实证研究,它缺乏前述学科高度的精确性,但如亚里士多德所讲,我们可以将其视为一种概貌性学问。概貌性意味着不对具体现状进行哲学上的认识,而是从其核心和基本特征上理解,其任务和功用是确立普遍的和恒定的因素,而不探讨具体的行为指南。因此,耶夫·西蒙认为,实践哲学的核心工作就是利用人类的实践智慧描述各种偶然和变化情境中的必然法则。因此,从属实践哲学的法哲学研究是对法律的普遍属性和核心特征的研究,是一种原则性的而非设定具体操作指南和程序方案的研究。

  认识到法哲学研究的概貌性能够帮助我们更好处理其与其他学科之间的关系。采取一个具体的行动决定,除了要接受原则性的指导,还必然需要结合当时的处境,考虑影响行动的具体因素和边缘条件。例如,就一个正当的司法判决而言,法哲学固然可以提出一般性的裁判原理,但是必然需要结合教义法学、法律—社会的研究(社科法学)等知识才能实现法律理由的完整证立。所以,概念研究和实证研究同等重要,互相依赖:一方面,社会哲学的概念研究需要回应和提炼实践,既来源实践,也解释实践;另一方面,实践问题的处理受到概念和原则的指引和规范,哲学家的自身训练及其经验使得他们擅长概念研究,但如若涉及实证研究,就只能以合作者的精神让位给社会科学研究的同行们。从这点可知,法哲学与教义法学、社科法学的关系是相互补充与相互支持。再进一步而言,宽泛意义上的法学理论自然不必局限于法哲学领域,它既可以拓展至社会学、政治学、历史学等社会科学,也可以与心理学、认知科学等自然科学实现交叉。

  德性与情感的法哲学之维

  在当代伦理学流派中,有一个重要分支叫美德伦理学,其认为伦理学的目的在于实现德性之人与德性生活,并对人类的情感投射了足够分量的关注。换言之,在他们看来,德性与情感是人类美好生活的核心元素。如果我们承认法哲学是伦理学的一部分,致力于实现人类善与好的生活,那么德性与情感就不应当长期游离于法学研究的视野之外。

  通常而言,法律排斥人的情感与德性之类的道德考虑和个体性因素,法律讲究理性,讲究形式,讲究规则,讲究普遍性,而情感与德性则侧重个体性和特殊性。但从法律服务于良善生活和促进人类遵从正确理由的目的而言,法哲学应当足够重视德性与情感。麦金泰尔精到地指出了它们的意义,“我们应当关注人与其他智能物种的共同之处——情感、脆弱性,而不是一味强调人的独特性——理性,因为不可能存在一种独立于生物学的伦理学,如果我们不能很好解释生物意义上的我们是如何构成的存在,那么任何对我们的道德生活具有决定性的关于善、规则与德性的论述都必然是不充分的。”目前我们的法哲学界,虽然已经不断有学者开始做这方面的探索工作,但力度显然远远不够,不妨将其列为法哲学未来研究的新课题。

  至此,本文已经勾勒出了一幅法哲学研究前景之蓝图,希望借由引入实践哲学理论资源,塑造一种“实践法哲学”观念,一方面可以继续彰显法哲学的实践品质,另一方面也可以打破陈旧的研究格局,给法哲学研究注入新的活力与生命。事实上,现今的法哲学研究已在上演这种“实践哲学转向”,例如武建敏已提及的“实践法哲学”、郑永流主张的“实践法律观”、陈景辉和范立波等人倡导的实践法哲学研究等。我们有理由期待中国的法哲学研究不日将波澜壮阔,作出缺席多时的“中国贡献”。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叶会成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