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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仲裁公信力 服务中国式现代化
发布时间:2024-04-24 09:31:00

仲裁因其独立高效快捷灵活等特性和优势,在参与社会治理、打造营商环境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仲裁公信力建设关涉仲裁制度是否完善、能否得到有效执行,以及仲裁机构能否与政府、法院等职能机构在社会公信力建设方面形成合力,共同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当前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的关键时期,也是深入实施“十四五”规划的攻坚时期。我们要不断提升仲裁公信力,以仲裁良性发展,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贡献。

仲裁公信力提升需呼应时代要求

仲裁公信力建设必须与时代要求契合,仲裁事业与其他行业发展协同推进,才能取得更优成效。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中国式现代化为人类实现现代化提供了新的选择”“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一要加强党对仲裁事业的领导。中国式现代化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仲裁公信力建设必须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

二要构建中国特色仲裁发展模式。中国式现代化面临独特而复杂的国情,中国仲裁须独立自主探索一条适合中国且与世界接轨的发展之路。

三要以当事人为中心发展仲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核心要义,故应以当事人为中心推进仲裁发展,在具体案件中,应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全面保障当事人各项权利,程序推进应以人为本,努力提升当事人满意度。

四要提升仲裁科技驱动力。在仲裁业务智能化、仲裁信息数字化、仲裁宣传全网化方面下功夫。

仲裁公信力提升需完善仲裁制度

首先,仲裁法应有增加仲裁公信力建设的原则规定。当前仲裁法关于仲裁公信力的规定相对抽象。未来仲裁法修订时,可增加“诚信仲裁”“应努力提升仲裁公信力”等条款。

其次,仲裁机构应完善影响仲裁公信力的内部规范。仲裁员守则类规则,意在加强对仲裁者纪律约束,以确保仲裁专业、公正;各类程序性规则,意在让公正以看得见的形式呈现给仲裁当事人,仲裁的自治性决定仲裁机构必须自觉完善其内部规范。

再次,仲裁行业协会的章程,行业性准则、守则建设应跟进。该类制度是否完备,体现了仲裁是否有行业的社会形象建构自觉。中国仲裁协会等自治组织,在规则制定、自律监督、信用建设、宣传推广等方面应加强,特别是一些地方性、区域性仲裁行业协会也应发力,以期形成规模效应提升仲裁影响力。

仲裁公信力提升需规范仲裁员纪律

仲裁员是确保仲裁程序推进的关键主体,也是提升仲裁公信力的生力军。可以说,仲裁员队伍建设是构建仲裁公信力提升机制的核心。仲裁员除应满足仲裁法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外,个人内在道德品质、外在职业形象,都直接关涉仲裁公信力问题。

一要严格把好聘任关。仲裁委在选聘仲裁员时,要质量兼顾,不应把仲裁员选聘作为权力交换资源或荣誉授予,而应结合仲裁案量、类型等,选聘适宜规模、资质的仲裁员。同时,为了确保所选聘的仲裁员公道正派、心理健康,具有相应法治素养,可借鉴人力资源相关测评手段,建立仲裁员选聘人格测评机制等。

二要科学构建仲裁员培训机制。仲裁机构应建立科学合理、具有针对性的仲裁员培训机制,或联合其他仲裁机构共享优质培训资源,或与法院、律协等涉法机关进行交叉培训,或与各商事行业协会开展行业专项培训,核心目的是提升仲裁员办理仲裁案件的能力。仲裁机构应借助仲裁员较好的专业知识基础和良好的个人综合素养,将处理仲裁事务所应具备的“仲裁”素养植入其知识和素养体系,使其成为合格的“仲裁人”。

三要严格监督仲裁员仲裁行为。健全仲裁员纪律规范,使监管有规可依,也可为仲裁员开展仲裁工作提供指引。针对仲裁员对案件的处理行为,仲裁机构应严格履行监督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纠错。

四是完善仲裁员解聘机制。如仲裁员在受聘期间有违纪行为,仲裁机构应发挥监管职能,依仲裁员解聘规则,及时解聘以降低违纪仲裁员对仲裁公信力的影响。

[作者单位:李小红,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于丽玲,南京仲裁委员会。本文为南京市法学会课题“中国式现代化仲裁公信力研究”(NJFX2023B05)阶段性成果。]

来源:南京日报   作者:李小红 于丽玲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