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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
发布时间:2024-07-15 11:09:00

大数据、云计算等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了平台经济的繁荣发展,也推动了新就业形态的不断涌现,为劳动力市场注入了新动能。灵活自主、形式多样的新就业形态充分发挥了就业“蓄水池”作用,为我国就业局势的总体稳定作出了重要贡献。但同时,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雇佣关系模糊、权益保障不足等问题也日益突出。因此,如何在大力发展新业态、新模式的同时,持续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一道需要细致解答的民生考题。

支持新就业形态健康有序发展。就业问题的解决,根本要靠发展;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的解决,需要靠新业态的持续健康发展。中华全国总工会调查数据显示,目前全国职工总数4.02亿人左右,其中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达8400万人,占职工总数的21%。相关预测显示,到2030年,我国预计将有近4.5亿人实现数字经济就业。体量巨大、蓬勃发展的新就业形态需要专门性的政策支持,国家应在顶层设计层面,为新就业形态提供更加清晰、稳定的发展环境。

在政策制定方面,为新就业形态提供更多发展空间。通过财政扶持、税收优惠等措施,加大对新兴产业和创新企业的支持力度。具体而言,可以设立专项资金,向相关企业提供资金支持,还可以通过税收减免、减税优惠等,降低高新企业经营负担,激励更多企业投入新兴产业,为新业态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在政策实施方面,根据新业态的发展特点与实际需求,及时、灵活调整政策方向。针对不同类型新业态、新模式的发展需求,制定差异化、个性化的政策支持举措,确保政策的有效性和精准性。此外,还可通过建立更加便捷的政策落地和执行机制,加强政策的宣传、解读力度,确保相关企业能够及时了解政策内容和操作流程,增强政策实施效果。

在政策监管方面,建立健全新业态行业监管机制,明确新就业形态市场准入条件,规范相关企业的经营行为。比如,细化平台企业数据处理规则、支持第三方机构开展算法评估,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算法透明度与可解释性,促进算法公平,增强平台经营透明度。加强对新就业形态的监测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处置,防范和化解各类风险,推动新业态健康有序发展。

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保护。当前,新就业形态下的劳动关系呈现出模糊化、隐蔽化和去保障化的特征,这些特征给传统劳动模式和劳动法律框架带来了挑战。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但其仅适用于同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现实情况中,由于现行的劳动法及社会保障制度建设滞后于劳动力市场的实际发展状况,大部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因游离于正规劳动关系之外而无法被当前的社会保障体系所覆盖,其合法劳动权益的保障问题已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短板。对此,应积极探索实施具体可行的办法,明确新就业形态从业人员劳动关系与劳动者合法身份,把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作为特定职业类型,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保护范畴。健全与新经济、新业态、新岗位等相适应的劳动监管机制,推动建立新就业形态协同治理机制,指导和督促企业依法合规用工、严格履行责任。

国家立法部门应加快推进新就业形态的立法工作,不断调整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其中的重点任务就是从法律层面健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各项保障,如公平就业权、生命安全权、休息休假权等,织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的安全网。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关系的判定应紧密结合新就业形态的用工特点,并坚持事实优先的基本原则,将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最大限度纳入劳动法的调整范畴内,为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提供法律制度保障。例如,在规范新就业形态劳动基准方面,改变过去的旧有思路,由过去传统的“二分法”向“三分法”过渡,将其划分为“劳动关系—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民事关系”三种情形,并基于新就业形态的灵活性、独特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基本劳动条件保障制度。

同时,应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法律知识教育,健全法律援助制度。通过开展普法讲堂、提供法律咨询等方式,增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法律意识,提高劳动者维权能力。为贫困、弱势劳动者提供法律援助服务,有效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合法权益。此外,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纠纷处理机制,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和诉讼机制,通过强化劳动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建设,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提供高效便捷的维权平台,解决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各项劳动权益。

完善适配新就业形态的社会保险体系。现行的社会保险体系呈现出明显的“单位化”特征。因此,当务之急是要为社会保险进行“单位制松绑”。对此,可以通过加快建立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社会保险体系,加强对他们的就业保障。同时,为化解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无保障或低保障的现实困境提供制度依据与制度保障。

具体来说,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形式多元化的特性,社会保险在实际运营中应突破原有思路,通过多种制度安排,扩大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参保范围。例如,在社会保险体系建设方面,根据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不同需求和情况,推出多样化的社会保险产品,构建基本社会保险、补充社会保险等多层次的社会保险体系,以满足不同类型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相应诉求,增加保障层次与保障水平。此外,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就业灵活的特征,可以采取弹性化的社会保险参保方式,如采取按月度、季度、年度多级社会保险费用缴纳制度,以满足劳动者灵活就业的需求。积极探索现行社会保险中“五险一金”的分解机制,即允许新就业形态劳动者以单一险种或自主组合的方式参加社会保险,允许其先行缴纳对其而言最重要的险种。

同时,在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框架下,建立专门针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伤害保障制度。目前,职业伤害保障试点工作已在北京、上海、江苏、广东等7个省市的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4个行业开展。在具体运营中,由平台企业为劳动者按单缴纳保费,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每单缴费标准分别为0.04元、0.06元、0.04元、0.2元,实现“一单一保”。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累计有668万人纳入职业伤害保障范围,试点对象总体做到应保尽保。1年多来,试点省份累计做出职业伤害确认结论3.2万人次,支付职业伤害保障待遇共计4.9亿元,切实保障了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发生职业伤害时的权益,特别是对重大伤亡事故实现了兜底保障。试点政策也分散了平台企业经济风险,对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未来应在试点基础上,在更大范围有序推广开来。

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新就业形态下,劳动者所需的职业技能往往与传统岗位有所不同,需要劳动者具备更加先进、多元的技能来适应市场需求。因此,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已经成为当前的紧迫任务。在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过程中,劳动者不仅可以更好地适应新就业形态工作要求,还能为更好维权打下坚实的基础。

首先,政府在这一过程中扮演着重要角色。应加大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支持力度。在培训内容方面,可以根据不同类型的新就业形态岗位实际需求,设计并提供相关的培训课程。培训内容应涵盖相关行业的理论知识、实操技能及专业发展能力等方面。在实际培训中,可以通过与专业机构或组织合作的方式,共同制定和完善培训标准与课程体系,确保培训内容符合市场需求。通过官方引导支持,帮助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更加系统地接受职业技能培训,适应劳动力市场需求,同时提升劳动者的竞争力。

其次,企业作为就业岗位的主要提供方,也应主动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培训。根据岗位的实际需求和发展方向,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开展有针对性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劳动者的工作技能和综合素质。

最后,建立健全职业技能认证和评价体系是推动新就业形态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的重要一环。通过职业技能认证与职业资格鉴定,可以更好地衡量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为其就业提供有力支持。在具体操作上,可以通过建立不同层次的新就业形态职业技能认证标准和机制,允许劳动者根据自身情况选择适合的认证项目,提高职业技能水平。同时,职业技能认证和评价应该与新就业形态市场需求相结合,及时调整认证项目和评价标准,确保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所获得的认证能够反映劳动力市场的实际需求,提高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就业匹配度。

〔作者单位分别为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社会和生态文明教研部、北京工业大学〕

来源:学习时报   作者:赖德胜 关棋月   编辑:蔡阳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