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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法系由各民族法律融汇而成
发布时间:2014-01-17 14:57:00

  中华法制文明历经四千年未中断,这在世界文明史上是仅有的。中华法系是由以汉民族为主体包括少数民族在内的民族大家庭共同创造。但在以往研究中,各少数民族的法制建设之功或未得到应有重视,或被历史尘封。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张晋藩主持的一项研究将改变这一状况,他带领的研究团队经过13年艰辛努力,将于2014年上半年推出10卷本、300多万字的《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法学界认为,该成果将深化已有的民族法制史研究,填补某些研究空白。

  习惯法与民间法是少数民族法制特色   

  中国大部分少数民族固守世代生活的一隅之地,历史上,其生产生活如何维持,相互间的矛盾与纠纷如何解决,又如何制裁对财产的侵犯与人身的侵害行为?

  “鲜卑、党项、契丹、女真、蒙古、满族等创建过政权的民族,有内容丰富的法律,且有一定体系。而在国家大法难以完全覆盖到的角落,有数量庞大、形式多样的家族法、习惯法和民间法。宗教戒律、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相结合,是少数民族法制的一大特色。”张晋藩表示,“这些法制具有深厚的群众基础和较高的权威,有其必要性和合理性,需要以理性态度加以认识和研究。比如探究它们在该民族地区起实际调整作用的法律渊源,了解情与法、法与理是如何统一的,梳理法律意识的生成、发展及其作用。”

  据张晋藩介绍,在20世纪50年代以前,独龙、怒、傈僳、德昂、阿昌、景颇、佤、拉祜、纳西、基诺、黎、布朗、赫哲等民族或这些民族的部分地区,原始社会色彩相当浓厚,不可能拥有成文法,其法律体现在世代相传的祖先训谕和原始宗教规条以及部落首领训诰当中。佤族的“阿佤理”、景颇族的“通德拉”等,均属早期的习惯法形态,其解释和执行由部族头人和巫师负责。

  长期从事黔东南少数民族法制研究的凯里学院副院长徐晓光是《中国少数民族法制通史》的主要撰稿人之一,他做了大量田野调查,记录了苗族、侗族“活法”(社会实在法)在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中的体现。他说,苗族村寨对纵火、偷鱼、随地大小便者往往罚米、肉、酒等,供全寨分享,以示惩戒;有的在特定地点埋特定石头作为法律权威符号;有的以歌唱进行审判……“苗族各地习惯法的形式、称谓不尽相同,但总体来说,其立法、审判和执行过程以及法律符号系统等都自成体系。”徐晓光表示。

  不同民族的发展也是不平衡的。新中国成立前大小凉山的彝族处于奴隶制社会,家支头人作为奴隶主代表行使刑赏大权,运用习惯法来维护奴隶主的等级特权和对奴隶的剥削压迫。同一时期的藏族则已处于农奴制社会。从吐蕃初期制定的教法戒律,到赞普松赞干布制定的《法律十二条》、五世达赖时期的《十三法》、毛垭土司的《十三条禁令》等,藏族逐渐形成了中国历史上典型的地方少数民族成文法体系。

  各民族法律智慧交融缔造中华法系   

  少数民族法制带有明显的民族、地方特点,反映出各民族在不同社会发展阶段的经济形态、政治组织、管理手段、文化习俗等。中华法系不仅包括中原王朝法律,还应包括少数民族法律。

  自上古迄先秦,是民族融合统一基业的发端,而民族融合的成功,出现了秦汉时代统一强盛的封建帝国。在这个过程中各族法律智慧开始了最初的交融。在我国各历史时期,少数民族在国家的法制建设中都起过重要作用。

  徐晓光介绍,史载上古时期,苗民便开始制定法律。《尚书·吕刑》中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爰始淫为劓、刵、椓、黥,越兹丽刑并制,罔差有辞。”其后,黄帝灭其族而用其刑,使苗民的刑制发展成夏商周三代通行的奴隶制五刑,即墨、劓、刖、宫、辟,并沿用至汉初。

  张晋藩表示,从西晋末年“五胡内迁”到东晋“十六国”,再到南北五朝,少数民族相继在广大中原地区建立政权,制定了适用范围不同的法律,丰富了中华法文化的内容,甚至创造了为隋唐律所直接取法的法律范本。例如,北魏颁布的《太和律》,在保留过去拓跋政权法律基础上,融汇儒家法律思想,是游牧民族与农耕民族大融合的产物。隋唐以来各民族的融合与文化交流,为封建后期法律体系的完备和法律制度的新发展创造了条件。至清代,民族立法已臻于完备和成熟。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高其才告诉记者,历史证明中华法系是以汉族为主体,各民族共同缔造的。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本报记者 霍文琦   编辑:朱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