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桑百川:新一轮全球投资规则变迁的应对策略
发布时间:2014-02-14 09:59:00

  金融危机后,布雷顿森林体系所确定的三大支柱——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贸易组织遇到了新的挑战。新兴市场国家和广大发展中国家认为过去的世界经济治理机构存在缺陷,由美国等发达国家主导的世界经济规则需要变革,谋求对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进行改革,推进世界贸易组织多哈回合谈判。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虽然承认全球经济治理制度存在缺陷,但对于改革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全球经济治理机构兴趣寡然,对于推动多哈回合谈判更是失去动力,他们认为自己在过去30多年的经济全球化中获利较少,推动多哈回合谈判的成本过高,对于让渡全球经济治理控制权更是心有余悸,正积极谋求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中掌握控制权。

  如果说上一轮经济全球化包括贸易、投资、金融的全球化(其中,贸易的全球化具有突出地位,经历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世界贸易组织8轮谈判后,关税水平大幅度降低,非关税措施明显削减,多边贸易规则体系已经建立),那么,在金融危机后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中,投资的全球化将具有更加突出的地位。目前,统一、系统的多边投资规则体系尚未建立,服务贸易也主要面临市场准入即投资问题,各国对投资全球化倍加关注。中国在成为国际投资大国的同时,理应在国际投资规则制定中发挥更大作用。

  美国谋求主导新一轮经济全球化的规则制定权

  美国为了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中掌握主导权,采取了两条腿走路的策略:一方面,通过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与跨大西洋贸易和投资伙伴协定(TTIP),推动大区域的贸易、投资自由化,引领后金融危机时代经济全球化的秩序安排,这也进一步助推了经济全球化进程中区域主义的兴起;另一方面,通过签署双边投资协定,主导国际投资规则安排。2012年4月,美国在修订2004年发布的双边投资协定文本的基础上,发布了最新的双边投资协定范本(2012 US Model BIT),用于与其他国家进行投资协定谈判。

  TPP谈判涉及货物贸易和农产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劳工、环境、政府采购、知识产权保护、原产地标准、保障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TBT)、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SPS)、透明度、原有自由贸易协定的文本整合等内容,致力于建立高标准的贸易、投资高度自由化的协议。由于参加谈判国家的发展水平、经济利益诉求与主张存在较大差异,因而谈判难度较大。而TTIP作为史上最大的自由贸易协定,将美欧关税从目前的平均3%~5%降至零,覆盖世界贸易量的1/3、全球GDP的1/2以上,在服务和采购上扩大市场准入,制定统一的贸易规则、产业行业标准、双方市场内部的监管规则,协调食品安全、转基因生物、音像制品等行业管理制度,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服务贸易和公共采购的自由化,谈判并达成协议的难度同样不容低估。

  在美国主导下,日本、欧盟等发达资本主义经济体纷纷通过建立高水平的自由贸易区,加强区域经济合作。这一方面可以为贸易与投资扩张奠定制度基础,从而拉动经济增长,增加就业机会;另一方面也可以使美国等发达国家在新一轮经济全球化中占据先机,在世界经济结构调整和世界经济治理制度变革中掌握主动权。但由于协定谈判存在较大难度,达成协议需要较长时间,因此,美国同时还通过双边投资谈判,签订高水平的双边投资协定,促进投资自由化,主导全球投资规则的制定。

  面对美国在金融危机后全球经济战略的调整,中国等新兴市场国家存在被边缘化的风险。美国与中国在亚太地区主要的贸易伙伴进行TPP谈判,与作为中国第一大贸易伙伴的欧盟进行TTIP谈判,联手走向市场一体化,这对中国出口、投资和经济增长带来的负面效应将会显现。如果参与TPP谈判的国家之间、欧美之间享受零关税或者低关税,中国同样的出口产品进入欧美等市场的价格优势将被削弱;如果欧美等国家统一产品、行业规则和标准,中国产品如达不到相应的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要求,在其市场上将会遇到严重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更重要的是,中国如果不能有效参与区域经济合作进程,不能在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中有所作为,则会在全球贸易、投资规则制定中失去话语权。

  现存国际投资规则的主要特点和内在矛盾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适应国际投资和生产全球化的要求,各国在制定国际投资规则的谈判中,形成了以双边投资协定(BITs)、特惠贸易与投资协定(PTIAs)为主体的双边、区域和多边协定(如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共存、相互区别又相互重叠的国际投资规则体系,涉及投资自由化、投资保护、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到2012年底,国际投资协定多达3226项。从国际投资规则形成背景和内容来看,现有的国际投资规则存在着诸多矛盾。

  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制定投资规则中立场矛盾。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发展不平衡,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输出国,发展中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输入国,双方地位、角色存在差异,决定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参与国际投资规则制定的目的具有显著差异。发展中国家签订国际投资协定主要是希望给予外资必要的保护以吸引和利用外资,扩大国内产出、促进就业、推动本国经济发展,其假设前提是通过签订国际投资规则可以创造稳定的、可预测的投资环境,降低投资政治风险和经营风险,对外资流入产生吸引力;而发达国家则希望通过签订国际投资协定谋求更加广泛的市场准入机会和投资保护,减少东道国政府对外资企业经营的干预,保障投资者获得充分权利,其假设前提是发展中国家的法律制度存在着不稳定性和不可预测性,必须通过国际投资协定来弥补东道国法律制度的缺陷。这种目的上的差异性,决定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国际投资协定谈判中的不同立场,围绕东道国政府管理跨国公司投资经营的管理权限的不同立场,形成了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在制定投资规则中的首要矛盾。

来源: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作者:桑百川   编辑:朱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