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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数据看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发布时间:2014-03-06 09:34:00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事业步入快速发展的良性法治轨道。笔者对2008—2012年五年间涉及知识产权的刑事侦查、审查起诉、审判三个环节的数据进行实证分析,发现以下问题有待研究解决。

  起诉率、批捕率趋低反映侦查质量有待提高

  知识产权刑事起诉率,是指提起公诉的知识产权刑事案数与移送审查起诉案数的比例。五年间,移送审查起诉的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数分别为1770、1931、2207、5690、17244件,提起公诉案数分别为 1432、1535、1697、3786、8612件;各年度案件起诉率分别为80.90%、79.49%、76.89%、66.54%、49.94%。与移送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的案数、人数都持续上升形成对照的是,知识产权刑事起诉率出现持续下降,从2008年的80%左右下降到2012年的不足50%。

  知识产权刑事批捕率,是指在提请批捕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总数中作出批捕决定案件的比例。五年间,提请批捕的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数分别为1407、1492、1887、4370、5256件,决定批捕案数分别为 1210、1256、1566、3532、4159件;各年度案件批捕率分别为86.00%、84.18%、82.99%、80.82%、79.13%。可见,公安机关就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提请批捕的成功率有所下降。

  不批捕或不起诉,表明大量较为轻微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和人员在侦查或审查起诉环节受到处理,未进入审判环节;公安机关提起批捕条件与法定逮捕规则的吻合度存在着一定缺口,检察机关在批捕和审查起诉上起到了法律监督作用。在某种程度上,知识产权刑事起诉率、批捕率趋低,与移送审查起诉质量、提请批捕质量有欠缺直接相关。因此,必须优化配置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资源,重点是提高侦查质量和侦查能力。当前,亟须保障刑事司法组织体系和资源配备,对侦查和起诉环节进行资源和组织优化,助推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实现。

  从“运动型”司法转为“机制型”司法

  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结数量逐年持续上升,但年度增长率具有非均衡性而呈“突快突慢”。据统计,1997—2009年共审结涉及知识产权刑事一审案件14509件,而2012年一年就达12794件。2012年的“井喷”现象可能主要与开展专项行动有关,一定意义上具有“运动型”司法模式的色彩。

  专项行动对促进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力度和提升意识功不可没,但存在不可持续、不可复制等固有缺陷。必须推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由“运动型”向“机制型”司法模式的转变。建立长效机制,需确立和完善科学的知识产权刑事司法考核体系。除考核办理案件的数量指标外,可引入案均人数、批捕率、逮捕率、提起公诉率、有罪判决率、刑罚适用率等数据指标,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活动引入“办案数量与质量并重”的轨道上来。

  突出知识产权刑事追诉重点

  案均人数指标,可用来考察刑事司法机关打击的是否主要是知识产权群体性犯罪及其群体性程度如何。2006—2012年,一审审结涉及知识产权刑事案数分别为2277、2684、3326、3660、3942、5504、12794件,判决人数分别为3508、4328、5388、5836、6001、10055、15518人;判决案均人数分别为1.54、1.61、1.62、1.59、1.52、1.83、1.21人/案。可见,我国知识产权刑事案均人数的数值不高并呈下降趋势,这表明我国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处理的案件规模化程度较低。2011年和2012年审结案均人数异常波动,凸显出在知识产权刑事司法中的偶然因素。2011年移送审查起诉案均人数、起诉案均人数、判决案均人数都有上升,但专项行动结束即明显下降,说明案均人数数值与专项行动有一定关联。

  有必要调整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政策目标,即进一步集中优势资源,重点打击具有规模性、群体性、反复性侵犯知识产权特点的案件与人员。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和后续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都强调打击重点领域重点地区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现在应研究如何对该政策目标加以细化落实,使刑事侦查程序减少及过滤相对比较轻微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作者单位: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南商学院廉政法治研究所)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   作者:贺志军   编辑:朱晓雪